正文
一般说来,轻度的远视,如不引起视力障碍、视疲劳或斜视现象,同时一般的健康情况尚属良好,则无矫正的必要;反之,任何上述条件不符合时,则应戴适度的眼镜予以矫正。
原则上应在睫状肌麻痹的条件下验光配以凸镜片矫正屈光不正的度数。对幼儿及青少年,尤为必要。
7岁以下的儿童,有轻度远视是生理现象,不需要配镜;但如果度数过高、视力减低或伴有斜视时,就应当配镜矫正。 7~16岁的学生,低度也可考虑配镜,如有视力疲劳,视力减退或斜视时,则必须矫正。
成年人远视,初次配镜时,应不作全部矫正,因其睫状肌由于长期的过度运用,产生肌肉肥大,如果希望于短期内全部松弛,常不容易,因此应逐步予以矫正。
凡在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作散瞳检影,则矫正镜片应较实际测得的度数略低,以适应睫状肌的生理性张力。至于减低程度的多少,并无固定的规律,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根据隐性远视度数,再加上1/4的隐性远视度数,作为矫正的标准。但每个病例都应当给以个别的处理,诸如各人对于所给镜片的接受程度(以视力之锐敏性为标准),患者的年龄,他所表现的临床症状,外眼肌功能的平衡情况,中层的身体及精神状态以及职业等方面,都应一一顾及。
总之,以所配戴的眼镜感觉最舒适为准。老年,当全部远视转为固定性时,不论看远看近都需借助眼镜,但无需作睫状肌麻痹下的检影配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