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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职业病的诊断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职业病的诊断(一)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病的诊断(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病的诊断(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的诊断(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职业病的诊断(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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